法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时,会遵循一套严谨而专业的程序。首先,会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细致观察患者的症状表现、病史及家族遗传情况。接着,医生还会运用一系列精神检查工具和量表,如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等,来更准确地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同时,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当事人在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及自控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这一过程需要多方证据和专业意见相互印证,确保最终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院如何认定一个人有精神病 (一)

法院如何认定一个人有精神病

贡献者回答1.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进行方式有三种:首先是门诊鉴定,这通常在精神病院或公安、司法部门的精神病检查室进行;其次是外出鉴定,鉴定人员前往被鉴定人的所在地,如监狱或拘留所等进行检查和鉴定;最后是住院鉴定,被鉴定人需要在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中接受全面的检查和连续的观察。在一些地方,为了更好地观察和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可能会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住院鉴定相较于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2. 对于症状不典型或者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用住院鉴定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提供更全面的资料,从而使鉴定结论更加可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审查的细节,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没有合法资质、违反了回避规定、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文书不符合要求、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在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怎么鉴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犯没犯病 (二)

贡献者回答1、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2、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会做司法鉴定。

3、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

不管哪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有病的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或否决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正确解决好这些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们又称“司法鉴定”,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初次医学鉴定,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按照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也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专门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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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做精神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三)

贡献者回答一、精神病鉴定的委托程序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病人鉴定,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和提供案情材料等步骤。

二、在行政案件中,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特定情形的除外。

三、对精神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和方法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方法有:

1、门诊鉴定。

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

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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